房屋產(chǎn)權登記行政訴訟案 【案情簡介】 原告楊先生與第三人楊女士為兄妹關系。第三人于2000年出嫁。原告父親于2004年去世并遺留房產(chǎn)一套,原告單獨辦理遺產(chǎn)繼承手續(xù),獲取了該房產(chǎn)權證。2005年1月第三人知曉后向被告市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房管局頒證行為。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參加復議的情況下,經(jīng)復議支持了第三人請求。2005年8月原告以被告行政復議程序違法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2005年10月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是該房產(chǎn)權證的持證人,與被告的行政復議結果有利害關系,被告未通知原告參加行政復議并聽取其意見即作出于其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法院遂判決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律師點評】 一、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申請,由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qū)彶樵摼唧w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并作出決定的制度。 實踐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如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可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一般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本案市政府是房管局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我國1999年4月29日頒布的《行政復議法》對此作了專門規(guī)定。 二、本案處理。行政復議應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系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復議機關在復議中如發(fā)現(xiàn)復議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本案原告作為訟爭房屋產(chǎn)權的持證人,與第三人對該證的復議審查結果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被告依法應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并聽取其本人意見。而本案被告卻在沒有通知原告參加行政復議的情況下即作出不利于原告的行政復議決定,屬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故法院判決撤銷被告行政復議決定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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