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記審查不嚴被撤銷房產局賠償4萬 【發(fā)布日期】2009-12-7【作者】劉四根曾五保 12月4日,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行政賠償糾紛案,被告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自愿賠償原告吉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貸款損失4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6月19日,因楊海平以購買店面缺乏資金為由向吉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提出貸款20萬元,并請他人假冒劉某、江某的房屋作抵押擔保。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在辦理申請房屋抵押登記時,審查不嚴,致使吉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依據(jù)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的抵押登記貸款給楊海平。 2007年4月,劉某、江某以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存在錯誤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的抵押登記行為。法院經過審理,判決撤銷該了具體行政行為。2009年8月,吉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以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的錯誤行為給其造成損失6萬元為由向該局申請賠償,吉水縣房地產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理賠。 審理中,經吉水縣人民法院法官主持調解,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上述調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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