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擅自將集體財產轉讓給第三人,124名村民起訴請求確認轉讓協(xié)議無效。近日,江西省上栗縣人民法院判決轉讓協(xié)議無效。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上栗縣金山鎮(zhèn)石澗村村民委會與第三人張文友簽訂《轉讓協(xié)議》,約定本村集體所有的位于大毛坪大塘下的土地使用權和原某小學樓房轉讓給第三人張文友,轉讓價格為22萬元。原告黃勇等124位村民認為第三人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無視村民的自治權利,故而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庭審中,某村民委員會表示爭議合同未經民主議定程序的情況屬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財產,屬于該村全體村民集體所有。每個村民對集體所有的財產均享有權利,部分村民對集體所有財產享有部分的財產權。本案系確認之訴,處理結果涉及不到村民個人對財產的分配及分割,124名村民系利害關系人,當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其應享有訴權,被告未經民主議定程序,未召開村民會議表決,擅自將集體土地和集體財產轉讓給第三人,損害了集體和村民的利益,違反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第(八)項的規(guī)定。法院依據此規(guī)定,判決石澗村村民委員會與第三人張文友簽訂的轉讓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
(劉雨姬 何雪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