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職工李東下班后因救溺水同事身亡,當?shù)貏趧颖U闲姓块T認為其行為不屬于工傷,李東家人遂起訴至法院。日前,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李東應視同工傷。
2008年6月,南陽市一公司職工李東下班后與同事一起游泳,為搶救溺水的同事而不幸遇難。事后,南陽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授予李東“南陽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在隨后的工傷認定中,南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李東系在私人活動中死亡,其行為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中規(guī)定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情形,認定其不屬于工傷。李東的家人不服該認定,向南陽市臥龍區(qū)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臥龍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東舍己救人的壯舉是典型的見義勇為,是傳承中華民族美德的具體體現(xiàn),是當今社會需要大力弘揚和提倡的。這種為保護他人生命安全而獻身的義舉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應當享受工傷待遇。遂判決撤銷了南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書》,判令其重新作出工傷認定。南陽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服,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jīng)過審理,于日前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盧國偉 李京新)
■連線法官■
為公共利益獻身應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該規(guī)定并沒有對行為的時間、地點以及行為原因作出特殊要求,沒有要求行為必須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內(nèi)或者公務活動中。只要根據(jù)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的精神,在法律未明確規(guī)定禁止的情況下就是可以認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不論該行為發(fā)生的原因是什么,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該行為理應被認定為工傷。
在此條例實施前,原勞動部于1996年制定的《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八條第六項曾明確規(guī)定“從事?lián)岆U、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中傷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兩個規(guī)定相比,前者比后者更寬泛,更體現(xiàn)出人性化,雖然沒把“救人”單列出應當視同為工傷,但從見義勇為舍身救人的行為看,確實是在維護公共利益、社會利益。因為人是社會的基本因素,社會利益包含著每一個自然人的合法利益。本案李東的行為是見義勇為救人行為,是傳承中華民族美德的具體體現(xiàn),是當今社會需要大力弘揚和提倡的,他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受到傷害,應當視同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