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是拆遷律師工作當中最常見的,通常都是被拆遷人認為該結果不能反映自己房產的真實價值。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不服,應當如何解決呢?其方案主要有以下幾點:
1、拆遷當事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 2、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 3、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 4、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xié)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估價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5、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鑒定的估價報告的估價依據、估價技術路線、估價方法選用、參數選取、估價結果確定方式等估價技術問題出具書面鑒定意見。估價報告不存在技術問題的,應維持估價報告;估價報告存在技術問題的,估價機構應當改正錯誤,重新出具估價報告。 6、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由資深專職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及房地產、城市規(guī)劃、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受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后,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指派3人以上(含3人)單數成員組成鑒定組,處理拆遷估價技術鑒定事宜。鑒定組成員與原估價機構、拆遷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者是拆遷當事人的,應當回避。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鑒定意見或者估價結果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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