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扣押車輛后,盧先生提出異議,稱自己是車主。12月12日,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法院對此作出裁定,認為車輛登記人非車輛所有權人,駁回了盧先生的訴求。
今年初,北侖某銀行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償還近百萬元貸款,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銀行的訴請。王某無錢歸還,案件進入執(zhí)行程序,銀行提出,王某有一輛豪華跑車,要求法院對該車進行強制執(zhí)行。法院依申請扣押了這輛奔馳跑車,扣押時使用人確為王某。
此后不久,法院收到了盧先生的訴狀,聲稱他是跑車的實際主人,車子登記在他名下,是借給王某使用。
銀行答辯稱,盧先生是一位農(nóng)村老人,年收入僅2萬多元,此前也沒有多少積蓄,沒有能力購買豪華跑車,而且盧先生是王某的老丈人,車子登記在盧先生名下是為了規(guī)避執(zhí)行,車子一直由王某在使用就是證明。
法院認為,“訟爭車輛的出資人”與“訟爭車輛的所有權人”存在一定關聯(lián),因此雙方當事人圍繞“誰是訟爭車輛實際出資人”提供了證據(jù)并開展了辯論。
盧先生再三陳述他將購車款交給了朋友,并在買車時用朋友的銀行卡刷卡支付。銀行則認為,出資人是王某。法院結合多人關于購車現(xiàn)金交付細節(jié)的陳述,認為盧先生未能提供可證明其出資購車的證據(jù),法院認定王某實際出資購買了跑車。
法院審理認為,《公安部關于確定機動車所有權人問題的復函》明確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行機動車登記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辦理的機動車登記,是準予或者不準予上道路行駛的登記,不是機動車所有權登記!北景钢,案件所涉車輛雖然登記在盧先生名下,但實際由王某出資購買并占有、使用,應確認王某為車輛所有權人。
(文 竹 北 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