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父親倒車不慎致兒子死亡,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近日,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判決被告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安市瑞強運輸有限公司交強險限額內理賠款11萬元和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理賠款18.3萬余元。
2010年9月18日17時30分,原告公司駕駛員王和平駕駛一輛重型自卸貨車,在砂場倒車翻砂的過程中,將開后門邊鉤的王正榮(王和平之子)埋在砂中致使王正榮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王和平負全部責任。原告瑞強運輸公司在被告保險公司為涉案重型自卸貨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以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且不計免賠,并且已經按照法律規(guī)定先行對王正榮的家屬賠償了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30.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但被告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就本案所涉及的責任免除條款的內容、概念及法律后果對原告進行了明確解釋與說明,且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總則第三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的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而被告在免責條款中將“第三者”擴大為本車駕駛人員的家庭成員及其家屬,與其總則第三條相互矛盾。因此被告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約定的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永東 粱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