剪紙藝術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情簡介 郵政局制作的賀年明信片使用了藝術家出版的民間剪紙藝術圖書中5枚圖案。 爭議焦點:1.涉案作品是否應受《著作權法》保護?2.本案郵政局是否構成侵權及如何賠償? 裁判要點 1.剪紙圖案受《著作權法》保護。藝術家運用我國民間傳統(tǒng)剪紙技藝,將其對生活、藝術及民間美學的理解,通過其創(chuàng)作的剪紙圖案表達出來,具有獨創(chuàng)性,應認定為美術作品;該作品不屬世代相傳、無特定作者作品,不符合民間文學藝術作的法律特征,故認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主張不成立。 2.郵政局構成侵權。郵政局未經作者許可使用其剪紙作品,未為其署名,且未支付報酬,侵犯了藝術家對這5幅剪紙作品所享有的署名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并應賠償損失。
相關依據(jù)或參考!吨鳈喾ā返6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guī)定!薄吨鳈喾▽嵤l例》第2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chuàng)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钡3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钡4條:“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確定賠償數(shù)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jié)綜合確定! 。 相關案例:2002年白某訴國家郵政局和國家郵票印制局案,陜北藝人白某發(fā)現(xiàn)2001年蛇年郵票圖案為其剪紙作品,設計署名卻為他人,遂訴著作權侵權,索賠100萬元,北京高院認為:國家郵政局支付作者的只是寫明資料費,是白某應約向郵票印制局提供的剪紙作品獲得的報酬,不能證明其同意對方使用自己的作品;發(fā)行郵票只是國家郵政局依國家授權、行使郵政專營權范圍內的一種營利行為,非國家機關實施管理的公務行為,不能以“合理使用”免責;侵犯了發(fā)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判賠24萬元。2002年北京某文化策劃有限公司訴北京某工藝品開發(fā)中心案,海淀法院認為:原告對剪紙冊的裝幀設計體現(xiàn)了其對剪紙本身、對剪紙為主體的畫冊的藝術理解,畫冊的實質是對剪紙的包裝設計,構成美術作品,原告享有著作權;原告對委托設計的剪紙、編選的剪紙系列、編撰的文字、收集的圖片及輔助標志所進行的編排、選擇和組合,使得畫冊構成新的智力成果,屬匯編作品;原告使用權利狀態(tài)明確的美術作品雖未征得許可,其匯編權利有瑕疵,但因其附加了創(chuàng)造性的演繹行為,其權利不受配圖授權的影響;被告印制和銷售與原告完全相同的產品,未提供合理理由,作為工藝品經銷商,有機會接觸到原告的剪紙冊,其印刷銷售的作品無創(chuàng)作來源,可認定其剪紙系完全復制的結果,判賠15萬兀。2002年趙某訴永和大王案,永和大王發(fā)行的超值優(yōu)惠券上使用了原告《京劇臉譜》中的7幅圖片,北京二中院認為:原告為臉譜付出了創(chuàng)造性勞動,享有著作權;永和大王未經授權使用構成侵權,判賠7萬元。 相類似案件的處理要點 《著作權法》保護表達而非思想,剪紙藝術并不因其傳承了民間文學藝術 統(tǒng)而喪失其作品性;在已有傳統(tǒng)剪紙、題材基礎上,采用傳統(tǒng)的剪紙技法,以作者特有的形式表達作者獨創(chuàng)性思想和風格的,是新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相類似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0]一中知初字第48號,“郭某訴某郵政局著作權案”;北京二中院[2002]二中民初字第4095號“趙某訴某餐飲公司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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