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真有點像‘偷雞不成蝕把米’,實在不劃算!”
9月3日,四川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人杜偉在向記者介紹一樁為用工不簽勞動合同而付出更大“工資成本”代價的案例時,使用了這一形象比喻。
據(jù)介紹,成都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當初為“規(guī)避”其法律責任和義務而不與其聘用的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但這位農民工在“離職”后依法將用工方告上法庭,經過長達近1年的“仲裁、一審、二審”,法院最終判決該公司支付這位農民工雙倍工資,并于近日執(zhí)行完畢。
杜偉說,這起農民工維權官司勝訴非常有典型意義,它說明:企業(yè)要想不增加其“違法成本”,就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從頭至尾”未簽勞動合同
這位贏得雙倍工資的農民工叫郭孟成,來自廣漢市新豐鎮(zhèn),2008年4月7日,他應聘到成都市某餐飲娛樂有限公司做水電工,主要承擔公司水電安裝及工程改選等工作。
郭孟成告訴記者,因他業(yè)務熟練、踏實肯干,公司幾乎每月都為他加點工資。但對方為了“規(guī)避”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卻“從頭至尾”都沒有與他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更沒有依法為他購買養(yǎng)老保險。當時不懂法律的他對此也沒多在意?墒呛髞硎虑榈淖兓仁顾坏貌荒闷鸱晌淦骶S護自己的權益。
2009年5月,郭孟成得知公司僅給幾名員工購買了保險,而“每月都能得到加薪”的他卻不在其中。不僅如此,就在他為該公司水電安裝、工程改選工作剛剛結束后,10月18日,公司一個電話通知他“走人”,要他辦理離職手續(xù),并沒給出任何解聘理由。
2009年10月21日,郭孟成向成都市武侯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但仲裁委此時因承接案件過多而“逾期5日”未做出受理判定。于是,郭孟成10月29日直接向成都市武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支付雙倍工資
在審理中,該公司以其只是重慶公司的一家分支機構而向武侯區(qū)法院提出了“管轄異議”。但法院經審查,依法駁回了該公司的管轄異議。該公司仍不服,又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成都市中院經審查,維持武侯區(qū)法院的裁定。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公司應當依法與郭孟成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故該公司理應為郭孟成補繳2008年4月至2009年10月的社會保險,應依法支付郭孟成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760元。同時,按《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法院判定:郭孟成在公司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依法公司應當支付郭孟成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6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由于公司已支付了在此期間的工資,還應當向其支付一倍的工資,即共計18200元。
“實在不劃算”
雖然武侯區(qū)法院已判決郭孟成勝訴,可那家公司仍以與郭孟成僅是“勞務用工”關系及“管轄權”為由上訴到成都市中院要求重新審理,并遲遲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
8月10日,經成都市中院積極協(xié)調,這家公司終于執(zhí)行了判決:經郭孟成同意,公司為其補繳了社保,并一次支付了他各種費用2萬元。
該公司最終還是為其“不簽勞動合同”付出了更大的“工資成本”代價。
始終在為郭孟成提供法律咨詢的杜偉告訴記者,這起農民工維權官司勝訴表明,企業(yè)要想不增加其“違法成本”,就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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