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huán)保法律|我國當前危廢處理的政策法規(guī)有哪些?【系列一】
危廢處理除了基礎的《環(huán)保法》,最重要的法律規(guī)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其中的"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特別規(guī)定”是針對危廢的特別條款,也是我國現行危險廢物管理的基礎法規(guī)。最根本的依據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其中主要有四個方面的內容,固廢處置怎么監(jiān)管,固廢處理過程中怎么防治污染,危廢處理過程中怎么防治污染,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和違規(guī)處罰。這一法規(guī)里面,關于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方面,都規(guī)定了相應的標準。
1、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企業(yè)生產工藝中涉及產生危險廢物的,都需要在環(huán)保局有備案,對應的編碼啊,產量和周期,處置情況等等;
2、在危險廢物的貯存、焚燒、填埋等方面,都制定有對應的污染控制標準。比如企業(yè)危險廢物怎么貯存,就應該參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廢倉庫怎么選址、修建貯存防護設施的依據,哪些危廢要分類保存,危廢標簽怎么貼,放標示牌的方法,等等;
3、危廢處理也是有規(guī)定的,按照《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只能交由具備危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yè)處置——俗稱資質,而且需要確定企業(yè)的處置資質于自身危廢的編號要吻合。危廢處置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定比較復雜,因為涉及的“利益”較多,出的問題也多,會需要花點心思;
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則是規(guī)范轉移過程聯單管理規(guī)定。危廢的轉運輸或移是有專門的公司負責的,并不是你找的處置單位負責,在處置、跨省轉移的時候這個聯單就很重要,出了事靠它可以追究責任方!缎谭ā338、339條款涉及危廢管理,《治安管理處罰法》30、31條款涉及危廢管理兩高《關于辦理環(huán)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涉及危廢污染環(huán)境犯罪的具體應用解釋。目前使用廣泛的涉及危廢管理的法律、條款即以上四類。 其他的重要的管理依據有:《國家危廢名錄》《危險廢物鑒定標準》《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危廢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等。
另外,《醫(y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等; 8月1日開始新目錄實施。此外類似焚燒,填埋,物化等都有各自的技術導則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2015年修正)
第四章 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條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適用本章規(guī)定;本章未作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規(guī)定統一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鑒別方法和識別標志。
第五十二條對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必須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第五十三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前款所稱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包括減少危險廢物產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措施。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當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條規(guī)定的申報事項或者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內容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組織編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guī)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建設規(guī)劃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
第五十五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置危險廢物,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不處置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處置或者處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不符合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應當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危險廢物排污費征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危險廢物排污費用于污染環(huán)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條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必須向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經營許可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guī)定。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禁止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必須采取符合國家環(huán)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并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必須報經原批準經營許可證的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第五十九條轉移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移出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經接受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批準轉移該危險廢物。未經批準的,不得轉移。
轉移危險廢物途經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區(qū)域的,危險廢物移出地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沿途經過的設區(qū)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條運輸危險廢物,必須采取防止污染環(huán)境的措施,并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guī)定。
禁止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
第六十一條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檢查。
第六十三條因發(fā)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fā)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的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減輕對環(huán)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六十四條在發(fā)生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發(fā)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huán)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減輕危害的有效措施。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環(huán)境污染事故的作業(yè)。
第六十五條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應當預提,列入投資概算或者經營成本。具體提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
第六十六條禁止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有關危險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
。ㄒ唬┎辉O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ǘ┎话凑諊乙(guī)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三)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
(四)不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的;
。ㄎ澹⿲⑽kU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從事經營活動的;
。┎话凑諊乙(guī)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ㄆ撸⿲⑽kU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ò耍┪唇洶踩蕴幹茫旌鲜占、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ň牛⿲⑽kU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十)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ㄊ唬┪床扇∠鄳婪洞胧,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huán)境污染的;
。ㄊ┰谶\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三)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危險廢物排污費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七條無經營許可證或者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
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guī)定從事前款活動的,還可以由發(fā)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發(fā)布(附全文+權威解讀)
2016年版《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由環(huán)境保護部聯合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向社會發(fā)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錄除對舊版作調整外,還增加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
據悉,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其中新增117種)。新增的危險廢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險廢物鑒別工作積累以及征求意見結果,主要是對HW11精蒸餾殘渣和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
相關解讀:《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解讀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解讀
環(huán)境保護部近日聯合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安部修訂發(fā)布了《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為全面深入了解《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實施過程中的重點、難點及其對策,記者采訪了環(huán)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對《名錄》進行詳細解讀。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
(1)修改了前言。與2008年版《名錄》相比,本次修訂前言部分主要調整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醫(yī)療廢物的管理內容。二是修改了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廢物屬性的判定說明。三是新增危險廢物豁免管理、以及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是危險廢物時如何對其歸類的說明。
(2)調整《名錄》廢物種類。2008年版《名錄》共有49個大類別400種危險廢物。本次修訂將危險廢物調整為46大類別479種(362種來自原名錄,新增117種)。其中,將原名錄中HW06有機溶劑廢物、HW41廢鹵化有機溶劑和HW42廢有機溶劑合并成HW06廢有機溶劑與含有機溶劑廢物,將原名錄中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類廢物和原名錄中HW44含多氯苯并二惡英類廢物刪除,增加了HW50廢催化劑類廢物。
(3)增加《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危險廢物豁免管理可以減少危險廢物管理過程中的總體環(huán)境風險,提高危險廢物環(huán)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訂在總結現有標準和特定危險廢物環(huán)境風險研究的基礎上,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共16種/類,在所列的豁免環(huán)節(jié),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guī)定實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錄》的“*”標注。2008年版《名錄》中對來源復雜,其危險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國家具有明確鑒別標準的危險廢物,標注以“*”,所列此類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所產生的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該特定廢物可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此類危險廢物共33種。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體廢物在不同地區(qū)的管理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與《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關于“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的相關規(guī)定不符。
(5)廢棄危險化學品目錄采用《危險化學品目錄》。2008年版《名錄》附錄A列明了優(yōu)先管理類廢棄危險化學品共498種,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學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險特性的化學品。在此次修訂中,根據我國《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對危險特性的規(guī)定,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險化學品全部納入。鑒于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10個部門發(fā)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涵蓋了所有危險特性,本次修訂時直接采用了《危險化學品目錄》。
問:本次《名錄》修訂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答:
(1)突出重點。本次修訂針對環(huán)境管理中反映比較集中、問題比較多的廢物,選擇了廢催化劑、精蒸餾殘渣、生物制藥廢物等作為修訂重點。修訂過程突出風險防控的理念,建立了基于風險評價的修訂方法。同時基于有限的監(jiān)管能力與復雜的廢物性質之間的矛盾,制定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對部分危險廢物在環(huán)境風險較小的管理環(huán)節(jié)實行豁免管理,完善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體系。
(2)動態(tài)性。我國危險廢物種類繁多、性質復雜、變化頻繁,期望一次修訂解決所有問題并不現實,在保持《名錄》基本體系不變的基礎上,應堅持動態(tài)修訂原則。本次修訂是基于現有研究成果的有限目標修訂,主要結合近年來環(huán)保公益項目、鑒別案例以及相關工作基礎,對部分產生特性和危險特性已經清楚的廢物進行修訂。隨著基礎工作不斷加強、鑒別工作不斷積累,將根據具體情況動態(tài)修訂,補充和完善《名錄》。
(3)實用性!睹洝分朴喣康氖菫榄h(huán)境管理服務。危險廢物的認定專業(yè)性較強,開展時間較短。我國從事危險廢物管理的人員,特別是基層管理人員危險廢物的專業(yè)知識相對缺乏。因此,修訂《名錄》既要考慮科學合理,又要便于操作。本次修訂對精蒸餾殘渣類、廢催化劑類廢物進行了細化,提高了可操作性。
(4)連續(xù)性。2008年版《名錄》已實施8年,為避免改動過大給工作造成不利影響,本次修訂仍以產生源作為危險廢物分類的主要依據。廢物分類與2008年版《名錄》基本保持一致,對部分可以合并的類別進行了合并,如將有機溶劑廢物、廢鹵化有機溶劑和廢有機溶劑類廢物合并成一類。
問:本次《名錄》修訂體現了國家對危險廢物管理的哪些新思路?
答:
本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以實現危險廢物精細化管理為目標。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性質千差萬別,污染特性差異極大,采用單一的管理手段難以達到有效控制污染的目的。危險廢物管理應以環(huán)境風險控制為原則,采用全過程控制和分類管理手段達到防止和抑制其對環(huán)境和人體健康的危害。本次《名錄》修訂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也將作為后續(xù)《名錄》修訂的重點內容,逐步推動危險廢物的精細化管理。
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廢物是否不屬于危險廢物?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是怎樣的?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特定環(huán)節(jié)的部分管理要求,并沒有豁免其危險廢物的屬性。
確定某種廢物是否符合豁免管理的流程為:(1)確定該廢物屬于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核對廢物類別/代碼和名稱);(2)確定該廢物的豁免環(huán)節(jié)是否與《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一致;(3)核對是否具備《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明的豁免條件。
問: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豁免內容的具體含義是什么?
答: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huán)節(jié),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guī)定實行豁免管理。在滿足上述條件前提下,“豁免內容”含義如下:
“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全過程(各管理環(huán)節(jié))均豁免,無需執(zhí)行危險廢物環(huán)境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
“收集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收集企業(yè)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利用企業(yè)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填埋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填埋企業(yè)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水泥窯協同處置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水泥企業(yè)不需要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不按危險廢物進行運輸”:運輸工具可不采用危險貨物運輸工具;
“轉移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進行轉移活動的運輸車輛可不具有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轉移過程中可不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但轉移活動需事后備案。
問:列入《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危險廢物,其豁免環(huán)節(jié)的前后環(huán)節(jié)如何銜接,以確保后續(xù)環(huán)節(jié)仍按危廢管理?
答:《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僅豁免了危險廢物在特定環(huán)節(jié)的部分管理要求,在豁免環(huán)節(jié)的前后環(huán)節(jié),仍應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且在豁免環(huán)節(jié)內,可以豁免的內容也僅限于滿足所列條件下的列明的內容,其他危險廢物或者不滿足豁免條件的此類危險廢物的管理仍需執(zhí)行危險廢物管理的要求。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且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填埋,填埋過程可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如果不能滿足《生活垃圾填埋場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2008)中6.3條要求或不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則處置過程仍然需要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問: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zhí)行。對此應如何理解?
答: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的第5條“危險廢物混合后判定規(guī)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經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危險廢物與放射性廢物混合,混合后的廢物應按照放射性廢物管理。
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屬性判定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085.7-2007)的第6條“危險廢物處理后判定規(guī)則”進行判定,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種或一種以上危險特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仍屬于危險廢物,國家有關法規(guī)、標準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如鉻渣)。僅具有腐蝕性、易燃性或反應性的危險廢物處理后,經GB 5085.1、GB 5085.4 和 GB 5085.5 鑒別不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名錄中有很多類似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不是意味著這些XXXX就不屬于危險廢物了?
答:《名錄》中關于“不包括XXXX”的描述,是根據當前環(huán)境管理的需要,將此類廢物明確不包括在《名錄》里。但是《固體法》對于危險廢物的定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因此,此類廢物雖未列入《名錄》,但仍然需要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是否屬于危險廢物。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本次《名錄》修訂為什么刪除HW43、HW44兩大類危險廢物。
答:2008年版《名錄》中,HW43表述為含任何多氯苯并呋喃同系物的廢物、HW44表述為含任何多氯苯并二惡英同系物的廢物,均屬于非特定行業(yè)產生的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廢物,并標注“*”。按照2008年版《名錄》對標注“*”廢物的管理要求,含有上述兩大類持久性污染物的廢物,應根據《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進行危險特性鑒別。因此,實際工作中HW43和HW44類廢物無法根據《名錄》直接判定。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GB5085.6)中包含持久性有機污染物11種、劇毒物質39種、有毒物質143種、致癌性物質63種,致突變性物質7種、生殖毒性物質11種。考慮到《危險廢物名錄》不便于給每一類經毒性物質含量鑒別后的危險廢物單獨增設廢物類別代碼,本次修訂將HW43、HW44兩大類廢物刪除,不再單獨列出。這些廢物經鑒別后可以按照《名錄》第八條進行歸類管理。
問:通過危險廢物鑒別確定是危險廢物的,應該如何對其歸類?
答:在《名錄》第八條中規(guī)定,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如鑒別后的危險廢物主要有害成分為砷,其危險廢物類別代碼應為“900-000-24”。
問:關于《名錄》中“行業(yè)來源”的具體解釋和范圍,應以什么為依據?
答:《名錄》中的行業(yè)來源依據《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 4754-2011)。在確定廢物行業(yè)來源時應遵循該標準中第3.1條原則,即按照單位的主要經濟活動確定其行業(yè)性質。當單位從事一種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該經濟活動確定單位的行業(yè);當單位從事兩種以上的經濟活動時,則按照與廢物產生有關的活動確定廢物產生的行業(yè)。
問:電子廢物、廢電線電纜是否屬于危險廢物?
答:2008年版《名錄》中對“900-044-49”類廢物描述為“在工業(y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經拆散、破碎、砸碎后分類收集的鉛酸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陰極射線管和多氯聯苯電容器等部件”,因文字表述不清,造成了將“廢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是危險廢物的誤解,本次將該條修改為“廢棄的鉛蓄電池、鎘鎳電池、氧化汞電池、汞開關、熒光粉和陰極射線管”。
電子廢物拆解過程中可能產生危險廢物,但其本身并不屬于危險廢物。電線電纜產品的結構元件,總體上可分為導線、絕緣層、屏蔽和護層這四個主要結構組成部分以及填充元件和承拉元件等。廢電線電纜在結構元件上基本未發(fā)生改變,且并不具有危險特性,因此廢電線電纜不屬于危險廢物。
問:《名錄》及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如何更新?
答:隨著我國在固體廢物污染特性的基礎研究、鑒別等工作的逐步增強,環(huán)境保護部擬采取動態(tài)修訂的方式,在時機成熟時擇機啟動《名錄》及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的修訂工作。
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全文:
環(huán)境保護部令
部令 第39號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已于2016年3月30日由環(huán)境保護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原環(huán)境保護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huán)境保護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同時廢止。
環(huán)境保護部部長 陳吉寧
發(fā)展改革委主任 徐紹史
公安部部長 郭聲琨
2016年6月14日
附件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名錄。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包括液態(tài)廢物),列入本名錄:
(一)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可能對環(huán)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
第三條 醫(yī)療廢物屬于危險廢物。醫(yī)療廢物分類按照《醫(yī)療廢物分類目錄》執(zhí)行。
第四條 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廢棄后屬于危險廢物。
第五條 列入本名錄附錄《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中的危險廢物,在所列的豁免環(huán)節(jié),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guī)定實行豁免管理。
第六條 危險廢物與其他固體廢物的混合物,以及危險廢物處理后的廢物的屬性判定,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執(zhí)行。
第七條 本名錄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廢物類別,是在《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劃定的類別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對危險廢物進行的分類。
(二)行業(yè)來源,是指危險廢物的產生行業(yè)。
(三)廢物代碼,是指危險廢物的唯一代碼,為8位數字。其中,第1-3位為危險廢物產生行業(yè)代碼(依據《國民經濟行業(yè)分類(GB/T 4754-2011)》確定),第4-6位為危險廢物順序代碼,第7-8位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
(四)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Corrosivity, C)、毒性(Toxicity, T)、易燃性(Ignitability, I)、反應性(Reactivity, R)和感染性(Infectivity, In)。
第八條 對不明確是否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予以認定。
經鑒別具有危險特性的,屬于危險廢物,應當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進行歸類管理。
經鑒別不具有危險特性的,不屬于危險廢物。
第九條 本名錄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6月6日環(huán)境保護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發(fā)布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環(huán)境保護部、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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