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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42個案例裁判摘要觀點集成|2013年度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5/1/19 16:51:24

公報案例裁判摘要 24篇


民商事


1、黃仲華訴劉三明債權人撤銷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事故達成賠償協議,但約定的賠償金額明顯低于勞動者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應當認定為顯失公平。勞動者請求撤銷該賠償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自貢市自流井區(qū)國有資產經營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訴四川廉正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2期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結論,僅是訴訟證據之一,其不具有可訴性。當事人對鑒定結論存在異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鑒定結論無效的,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3、屠福炎訴王義炎相鄰通行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3期


裁判摘要:一、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賣人有處分權的標的物或權利。如果出賣人無權處分,即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進行了約定,買受人也無法通過該買賣合同而取得相應的權屬。


二、出賣人出賣不動產時,其基于相鄰關系而在他人不動產上享有的通行等權利不應成為轉讓標的。即使雙方在買賣合同中對該通行權進行了所謂的約定,對第三人也不具有約束力。買受人享有的通行權權源基礎同樣是相鄰關系,而并非是買賣合同的約定。當客觀情況發(fā)生變化,買受人不再符合相鄰關系要件時,第三人得拒絕買受人的通行要求,買受人無權以買賣合同中關于通行權的約定約束第三人。


4、汪秉誠等六人訴淮安市博物館返還祖宅的埋藏文物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5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歸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五條也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遺存的文物一般推定為“屬于國家所有”。但埋藏或隱藏于公民祖宅且能夠基本證明屬于其祖產的埋藏物,在無法律明文規(guī)定禁止其擁有的情況下,應判定屬于公民私人財產。


5、陳書豪與南京武寧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南京青和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5期


裁判摘要: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對小區(qū)共有部分負有保養(yǎng)、維護義務,對于可能對業(yè)主財產造成損害的小區(qū)共用部分的安全隱患,應當及時消除,否則致業(yè)主財產損害后,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業(yè)主的損失進行賠償。即便該安全隱患是第三人造成,也不能免除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的違約責任,因第三人侵權致小區(qū)共用部分對業(yè)主財產造成損害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可以負責的情形是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已履行了保養(yǎng)維護義務,而第三人侵權是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的。


價值較大的財物在受損后,雖經修復,但與原物相比,不僅在客觀價值上可能降低,而且在人們心理上價值降低,這就是價值貶損,按照違約責任理論,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首先是恢復原狀,而恢復原狀肯定要求賠償財物的價值貶損。


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商品房的出賣人,在出售房屋、轉移房屋所有權,并且商品房小區(qū)已經封園后,在所售房屋及共用部分沒有質量瑕疵的情形下,對于小區(qū)業(yè)主的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不需要承擔責任。


6、梁介樹訴南京樂府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期


裁判摘要:患有癌癥、精神病等難以治療的特殊疾病的勞動者,應當享受24個月的醫(yī)療期。醫(y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應當延續(xù)至醫(yī)療期滿時終止。用人單位在醫(yī)療期內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用人單位的解除或者終止通知書。


7、謝葉陽訴上海動物園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期


裁判摘要:《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就動物園無過錯責任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同時規(guī)定,如受害人或監(jiān)護人確有過錯,動物園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動物園作為飼養(yǎng)管理動物的專業(yè)機構,依法負有注意和管理義務,其安全設施應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絕危害后果發(fā)生。游客亦應當文明游園,監(jiān)護人要盡到監(jiān)護責任,否則亦要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8、劉向前訴安邦財產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期


裁判摘要: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作為專業(yè)理賠機構,基于專業(yè)經驗及對保險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應知保險事故屬于賠償范圍,而在無法律和合同依據的情況下,故意隱瞞被保險人可以獲得保險賠償的重要事實,對被保險人進行誘導,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銷案協議的,應認定被保險人作出了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保險公司的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構成保險合同欺詐。被保險人請求撤銷該銷案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中海工業(yè)(江蘇)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揚州中心支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0期


裁判摘要:在建船舶因尚未通過各項技術檢驗和辦理正式登記手續(xù),難以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簡稱海商法)意義上的船舶,更不具備從事船舶營運活動的資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試航作業(yè)只是與“船舶建造”有關的活動,而非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三)項所列的與“船舶營運”直接相關的活動,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不屬于限制性債權,故在建船舶試航期間發(fā)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責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10、陸永芳訴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倉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裁判摘要:人壽保險合同未約定具體的保費繳納方式,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長期以來形成了較為固定的保費繳納方式的,應視為雙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習慣。保險公司單方改變交易習慣,違反最大誠信原則,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時繳納保費的,不應據此認定保單失效,保險公司無權中止合同效力并解除保險合同。


11、閩發(fā)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辰達科技投資有限公司、上海元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全盛投資發(fā)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天紀和源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合并破產清算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裁判摘要:關聯公司資產混同、管理混同、經營混同以致無法個別清算的,可將數個關聯公司作為一個企業(yè)整體合并清算。人民法院對清算工作的職責定位為監(jiān)督和指導,監(jiān)督是全面的監(jiān)督,指導是宏觀的指導,不介入具體清算事務以保持中立裁判地位。從破產衍生訴訟中破產企業(yè)方實際缺位、管理人與訴訟對方不對稱掌握證據和事實的實際情況出發(fā),不簡單適用當事人主義審判方式,而是適時適度強化職權主義審判方式的應用。


12、捷跑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青島海信進出口有限公司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裁判摘要:一、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中的“質量要求”,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包括產品出口國與進口國規(guī)定的技術標準與質量要求。在買賣雙方未就質量標準和要求事先作出明確、具體約定的情況下,由于產品交付前后兩次檢驗在項目、技術規(guī)范方面的可比性,使得產品交付前后的檢驗變化更能有針對性地反映產品的質量狀況。


二、產品召回制度通過召回本身防止損害的發(fā)生與擴大,并不以現實損害為前提,且召回措施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就產品召回所對應的風險防控而言,在產品已經輸出的情況下誰更方便、有效地合理預防、消除風險,誰即應當及時、正確地采取相應措施。


13、徐州大舜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訴王志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以規(guī)避國家對房地產行業(yè)調控為目的,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的,如果商品房買受人明知合同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則該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14北京泛太物流有限公司訴單晶晶勞動爭議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關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資的規(guī)定,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懲戒。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之間簽署的其他有效書面文件的內容已經具備了勞動合同的各項要件,明確了雙方的勞動關系和權利義務,具有了書面勞動合同的性質,則該文件應視為雙方的書面勞動合同,對于勞動者提出因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資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15、蘇向前與徐州百鑫商業(yè)有限責任公司百惠超市分公司、徐州百鑫商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侵犯消費者權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產品標識為消費者認識和判斷商品特征、價值、適當性和效用的基本依據,是消費者選擇和判斷是否進行產品消費的重要信息來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guī)定,銷售者應確保產品標識內容的真實性,該內容為對消費者所負真實義務的最低標準。如因產品標識記載的內容不真實而導致消費者受損,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刑事


16、江蘇省南通市人民檢察院訴劉寶春、陳巧玲內幕交易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國家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而獲取對證券交易價格具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的,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知情人員與關系密切人共同從事證券交易活動,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以內幕交易罪定罪處罰。


17、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訴張紀偉、金鑫危險駕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知識產權


18、胡進慶、吳云初訴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著作權權屬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期


裁判摘要:公民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務所創(chuàng)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國著作權法尚未頒布,職工為了單位拍攝動畫電影的需要,根據職責所在創(chuàng)作的角色造型美術作品,其創(chuàng)作成果的歸屬,根據創(chuàng)作當時的時代背景、歷史條件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綜合分析,應判定作品的性質為特殊職務作品,作者僅享有署名權,而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法人享有。所謂歷史背景,包括經濟體制、法律制度、社會現實和約定俗成的普遍認知;當事人的行為則可以從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明令禁止、獲得報酬、雙方的言行等方面進行深入探究。


19、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訴上海錦天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裁判摘要:國外某品牌擁有者在國內就該品牌注冊了商標,但又在國外將該品牌商品授權他人處分,國內經銷商通過正規(guī)渠道從該被授權人處進口該品牌正牌商品并在國內轉售的,根據商標權利用盡原則,該進口并轉售的正牌商品不會造成相關公眾對所售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不構成商標侵權。


行政


20、中華環(huán)保聯合會訴貴州省貴陽市修文縣環(huán)境保護局環(huán)境信息公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期


裁判摘要:依法獲取環(huán)境信息,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項重要權利,是公眾參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督環(huán)保法律實施的一項重要手段。具有維護公眾環(huán)境權益和社會監(jiān)督職責的公益組織,根據其他訴訟案件的特殊需要,可以依法向環(huán)保機關申請獲取環(huán)保信息。在申請內容明確具體且申請公開的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21、無錫美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訴無錫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分局質監(jiān)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7期


裁判摘要:我國對食品生產管理實行目錄式許可制度,企業(yè)應當在食品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品種范圍生產食品。


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企業(yè)超出許可范圍生產食品的,屬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除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外,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22、陳善菊不服上海市松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社會保障行政確認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9期


裁判摘要:食宿在單位的職工在單位宿舍樓浴室洗澡時遇害,其工作狀態(tài)和生活狀態(tài)的界限相對模糊。在此情形下,對于工傷認定的時間、空間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的判斷主要應考慮因果關系要件,即傷害是否因工作原因。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應理解為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的行為而遭受暴力傷害,如職工系因個人恩怨而受到暴力傷害,即使發(fā)生于工作時間或工作地點,亦不屬于此種情形。


“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或者約定俗成的做法,職工為完成工作所作的準備或后續(xù)事務。職工工作若無洗澡這一必要環(huán)節(jié),亦無相關規(guī)定將洗澡作為其工作完成后的后續(xù)性事務,則洗澡不屬于“收尾性工作”。


23、蘇州鼎盛食品公司不服蘇州市工商局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0期


裁判摘要:判斷商品上的標識是否屬于商標性使用時,必須根據該標識的具體使用方式,看其是否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功能;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意義上商標近似應當是混淆性近似,是否造成市場混淆是判斷商標近似的重要因素之一。其中,是否造成市場混淆,通常情況下,不僅包括現實的混淆,也包括混淆的可能性;工商行政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商標侵權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綜合考慮處罰相對人的主觀過錯程度、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性質、后果及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自由裁量權。工商行政機關如果未考慮上述應當考慮的因素,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導致行政處罰結果顯失公正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判決變更。


24、上海珂帝紙品包裝有限責任公司不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補繳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費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期


裁判摘要:從事勞務派遣業(yè)務的單位應當依法登記設立。用人單位與未經工商注冊登記、不具備勞務派遣經營資質的公司簽訂用工協議,與派遣人員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應由用人單位依法為其繳納綜合保險費;用人單位與不具備繳費資格的主體的協議約定,不能免除其法定繳費義務。


裁判文書選登部分 18篇


民商事


1、江西省南昌百貨總公司、湖南賽福爾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南昌新洪房地產綜合開發(fā)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


裁判摘要:一、在審理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糾紛時,判斷爭議房屋產權的歸屬應當依據合作協議的約定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登記情況全面分析。在沒有證據證明雙方變更了合作協議約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僅以為對方償還部分債務或向對方出借款項、對爭議房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以及“五證”登記在其名下等事實為由,主張確認全部房產歸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作雙方在簽訂合作合同之后,合作項目在雙方共同努力下得以優(yōu)化變更,建筑面積在土地面積不變的情況下因容積率變化而得以增加。由于土地價值與容積率呈正相關,提供土地一方的出資部分因容積率增加而增值,其應分獲的房產面積亦應相應增加,該方當事人可按照原合同約定的分配比例請求分配新增面積部分。當事人對于應分得但未實際獲得的不足部分,如讓另一方實際交付已不現實,可根據市場行情認定該部分房產價值,由另一方以支付現金的方式補足該部分面積差。


2、河南省偃師市鑫龍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與洛陽理工學院、河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索賠及工程欠款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


裁判摘要:因發(fā)包人提供錯誤的地質報告致使建設工程停工,當事人對停工時間未作約定或未達成協議的,承包人不應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狀態(tài)的持續(xù)以及停工損失的擴大。對于計算由此導致的停工損失所依據的停工時間的確定,也不能簡單地以停工狀態(tài)的自然持續(xù)時間為準,而是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


3、張春英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新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楊桃、張偉民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2


裁判摘要:證券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盜賣客戶股票獲取價金,應承擔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證券公司員工的職務身份增加了其侵權行為發(fā)生的可能性和危險性,證券公司對此種行為應當預見到并應采取一定措施予以避免,但因其內部管理不善、內部監(jiān)控存在漏洞導致未能避免,應當認定證券公司員工的侵權行為與其履行職務有內在關聯,證券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該損失的計算方法,應根據客戶的投資習慣等因素加以判斷。如果受害人的投資行為表現長線操作、主要通過對股票的長期持有,獲取股票增值以及相應的股利等收益,則其股票被盜賣的損失通常應當包括股票被盜賣后的升值部分以及相應的股利。受害人的開戶銀行如未履行相應審查義務,導致證券公司員工獲取價金的,則應在被盜賣股票的現金價值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4、海南康力元藥業(yè)有限公司、海南通用康力制藥有限公司與海口奇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2


裁判摘要:在合同效力的認定中,應該以合同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判斷標準,而不宜以合同違反行政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在技術合同糾紛案件中,如果技術合同涉及的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依法須經行政部門審批或者許可而未經審批或者許可的,不影響當事人訂立的相關技術合同的效力。


5、宋宇與北京盛和發(fā)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鄉(xiāng)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3


裁判摘要:買受人與開發(fā)商均主張雙方之間存在真實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關系,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二條“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后,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的規(guī)定,對抗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請求權,但在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等重要事實上存在眾多疑點,雙方多次陳述不一、前后矛盾,據以認定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商品房買賣關系的依據明顯不足。在此情況下,買受人請求開發(fā)商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的,應予駁回。


6、吉林省東潤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吉林佳壘房地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大商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4


裁判摘要: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情況變化,又簽訂多份補充協議修改原合同約定的,只要補充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guī)定,均應認定為有效。當事人對多份補充協議的履行內容存在爭議的,應根據協議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協議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分配的完整性,并結合補充協議簽訂和成立的時間順序,根據民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協議的最終履行內容。


7、王見剛與王永安、第三人嵐縣大源采礦廠侵犯出資人權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5


裁判摘要:夫妻一方轉讓個人獨資企業(yè),即使未經另一方同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則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發(fā)生變更的,應向工商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但該變更登記不屬于轉讓行為有效的前提條件,未辦理變更登記,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但并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個人獨資企業(yè)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視為管理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而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guī)范。


8、河源市勞動服務建筑工程公司與龍川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6


裁判摘要: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并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后,又以實際爭議標的額超出原訴訟請求為由,就超出的數額另行提起訴訟,系對同一爭議事實再次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訴訟原則,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9、威海市鯨園建筑有限公司與威海市福利企業(yè)服務公司、威海市盛發(fā)貿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8


裁判摘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相關施工驗收規(guī)定對工程及時組織驗收,該驗收既是發(fā)包人的義務,亦是發(fā)包人的權利。承包人未經發(fā)包人同意對工程組織驗收,單方向質量監(jiān)督部門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的,侵害了發(fā)包人工程驗收權利。在此情況下,質檢部門對該工程出具的驗收報告及工程優(yōu)良證書因不符合法定驗收程序,不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10、天津市濱海商貿大世界有限公司與天津市天益工貿有限公司、王錫鋒財產權屬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0


裁判摘要: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并經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又否認其據以提起訴訟請求的基本事實,并以此為由申請再審,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guī)定僅適用于該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對于其他房屋買賣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guī)定,在合理期限內行使。何為“合理期限”,由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予以認定。


11、莫志華、深圳市東深工程有限公司與東莞市長富廣場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1


裁判摘要:鑒于建設工程的特殊性,雖然合同無效,但施工人的勞動和建筑材料已經物化在建筑工程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有效合同處理的,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來計算涉案工程價款,承包人不應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


12西部信托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復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


裁判摘要:案外人基于對執(zhí)行標的物主張實體權利而提出異議,以排除對該執(zhí)行標的物之強制執(zhí)行的,屬于案外人異議,不管該案外人主張實體權利的依據是否涉及其他法院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均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以保護案外人和當事人通過訴訟途徑尋求實體救濟的合法權利。


13、香港信諾投資有限公司申請執(zhí)行復議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


裁判摘要:一、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主張權屬的異議,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查,案外人、當事人對執(zhí)行裁定不服,應當通過訴訟程序進行救濟。不能將案外人作為利害關系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查并賦予當事人申請復議的權利,否則即屬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糾正。


二、案外人所提的程序異議如果與其對執(zhí)行標的權屬主張之異議并無聯系,則可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以利害關系人的身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查,與實體爭議分別處理;如果案外人所提出的程序異議與實體異議關系密切,直接或間接地針對同一執(zhí)行標的權屬問題,在其同時提出實體異議的情況下,應當合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三、被執(zhí)行人單獨提出的異議,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審查。但如果被執(zhí)行人所提異議實質是支持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實體權利的主張,則對被執(zhí)行人所提出的異議不應當單獨審查,而應當在對案外人所提異議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一并解決。

 

知識產權

 

14、柏萬清與成都難尋物品營銷服務中心、上海添香實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9


裁判摘要:準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如果權利要求的撰寫存在明顯瑕疵,結合涉案專利說明書、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以及相關現有技術等,仍然不能確定權利要求中技術術語的具體含義,無法準確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的,則無法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之進行有意義的侵權對比。因此,對于保護范圍明顯不清楚的專利權,不應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侵權。

 

15、張迪軍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慈溪市鑫隆電子有限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無效行政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0


裁判摘要:任何產品的外觀設計通常都需要考慮功能因素和美學因素兩個基本要素,產品的設計特征的功能性或者裝飾性通常是相對而言的,因此至少存在三種不同類型的設計特征:功能性設計特征、裝飾性設計特征以及功能性與裝飾性兼具的設計特征。


功能性設計特征是指那些在該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看來,由所要實現的特定功能所唯一決定而并不考慮美學因素的設計特征。功能性設計特征的判斷標準并不在于該設計特征是否因功能或技術條件的限制而不具有可選擇性,而在于在一般消費者看來,該設計特征是否僅僅由特定功能所決定,從而不需要考慮該設計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設計特征對于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通常不具有顯著影響。


行政、其他

 

16、內蒙古九郡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上海云洲商廈有限公司與韓鳳彬、上海廣播電視臺、大連鴻雁大藥房有限公司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管轄權異議申請再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7期


裁判摘要:上級人民法院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能否再行提出管轄權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此并沒有明確作出規(guī)定。但根據管轄恒定原則,發(fā)回重審的案件管轄權已經確定,當事人仍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于棲楚訴貴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強制拆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0期


裁判摘要:一、生效的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是實施強制拆遷的基礎,拆遷補償安置裁決被一審撤銷后,強制拆遷不得再繼續(xù)實施。


二、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簽署的同意強制拆遷的意見,不能代替應經法定程序并應以書面形式作出的責令限期拆遷決定。


18、莫學镕申請國家賠償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


裁判摘要:在刑事、民事法律關系交織的刑事賠償案件中,審查公安機關扣押、追繳行為是否合法,一方面應堅持生效刑事、民事裁判事實認定和主文對刑事賠償案件的羈束力,另一方面應通過對現有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依法準確認定本案在生效刑事、民事法律文書中未有涉及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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