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無證無險拖拉機 危害公共安全被判12年
作者:汪錦修 馬俊峰
醉酒后駕駛既未年檢又未強制保險變形拖拉機,引發(fā)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近日,江西省余江縣人民法院一審以被告人左某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賠償本案受害人及其親屬各項損失共計30.696萬元。
2012年1月20日下午,被告人醉酒駕駛安全性能不能保證的變型拖拉機(未年檢且無強制保險)沿320國道由東向西行駛。下午3時20分許,行駛至681KM+600M處,因未在確定安全的情況超車,致使變形拖拉機與迎面由被害人黃某(男,歿年24歲)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當場死亡、摩托車乘坐人即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某受傷。經(jīng)鑒定,黃某某的傷情為重傷甲級;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1mg/100ml,屬醉酒駕駛。本次交通事故,交通部門認定被告人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人撥打報警電話,在現(xiàn)場等待交警處理,歸案后供述了其罪行。
黃某某受傷先后在本地縣醫(yī)院和某軍隊醫(yī)院住院治療84天,共計花費醫(yī)療費60763.7元,鑒定費700元。經(jīng)鑒定,黃某某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十級傷殘、十級傷殘,期間,被告人通過親友賠償了醫(yī)療費5000元。
2012年3月12日,余江縣人民檢察院向該院提起公訴。同月下旬,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即本案死者的父母、妻女和黃某某先后向該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另查明死者黃某及其父母、妻女四人均為農(nóng)業(yè)家庭戶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醉酒駕駛無安全性能保障的拖拉機,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其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觀上明知酒后駕車違法,醉酒駕車可能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對危害公共安全后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屬間接故意?陀^上實施了無視法律,醉酒后強行駕駛未年檢且無強制保險的機行車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的嚴重后果的行為,其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發(fā)后,其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屬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據(jù)此,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