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其實很簡單的單位不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訴訟開始時簡易程序,結果3個月到了該判決了卻通知我的律師辦理手續(xù)轉為普通程序,又拖延了3個月,終于又到期了,卻仍然沒有收到判決書,真的不相信這么反反復復的騙人了,還是政府呢,怎么也這樣沒信用?我該怎么辦?
石家莊趙麗娜律師解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guī)定(1994年12月22日 法發(fā)〔1994〕29號) 第20項規(guī)定“各級人民法院必須嚴格執(zhí)行民事訴訟法關于審限的規(guī)定。在法定審限內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審結的案件,本院院長應當責令審判人員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在一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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