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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互動話軟法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9/15 13:43:00

學科互動話軟法
———北京大學軟法專題座談會暨《軟法亦法》一書評論會綜述

     日前,北京大學軟法專題座談會暨《軟法亦法》一書評論會在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召開。會議由北大政府管理學院黨委書記李成言教授主持,北大軟法研究中心名譽主任羅豪才教授作主題發(fā)言,來自法學、政治學、行政管理學等不同學科的數十名教授和專家學者參與了會議 。 

  軟法研究發(fā)展的原因在于軟法現象久已有之且普遍存在,呈現出明顯的發(fā)展趨勢,已經成為研究建設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所不可回避的一個重要問題。

  法的概念應與時俱進

  羅豪才教授指出,幾年前,他在研究公共治理的過程中,曾專門探討過現代行政法的發(fā)展趨勢,當時將其歸結為八個方面,不過在后來的研究中逐漸發(fā)現,只講這八大趨勢可能不夠,國家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關系十分復雜,就調整這些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性質來講就有強制性與非強制性之別,這些相關的規(guī)范及其運行的特點、發(fā)展趨勢都應有所論述和反映。此外政治共同體、社會共同體的規(guī)范,雖然其自律性、協商性居多,但若以法治精神去審視一番,會發(fā)現值得研究的問題多而且雜。因此,逐漸意識到應當深化法概念的內涵、擴大其外延,將法區(qū)分為硬規(guī)范和軟規(guī)范,明確法具有軟法和硬法兩種基本表現形式。

  羅豪才教授認為,關于什么是軟法,不同部門法、不同國家、不同專家學者可能持不同態(tài)度,目前尚未形成普遍共識。公法需要解放思想、改革發(fā)展,F代公法與傳統(tǒng)公法的一個重要區(qū)別,就是主體關系的平等性問題。專制社會公開強調社會關系的不平等性,社會主義崇尚自由平等,公法關系不能承襲傳統(tǒng)的劣根性。

  在行政過程中,我們應根據憲法原則進行資源配置,堅持依法行政、服務行政,擴大公民參與,在機制上發(fā)揮雙向制約與激勵作用,促進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在良性互動中尋找平衡點,以實現國家與社會的穩(wěn)定和發(fā)展。法的概念應該與時俱進,經過反復討論,結合我國實際,認為可將法的概念修正為:法是體現公共意志的、由國家制定或者認可、依靠公共強制或自律機制保障實施的規(guī)范體系。這樣一來,不僅豐富了法的內涵,還拓展了法的外延,更有助于回應推行公共治理的現實需要。研究軟法的意義并不僅僅在于顛覆傳統(tǒng)公法的定義,還在于更新觀念,擴展公法研究的視域,完善法的功能,繁榮法學,為構建和諧社會與和諧世界發(fā)揮基礎性作用。研究軟法并不是只單獨強調軟法之治,而是要把軟法和硬法結合起來,軟法和硬法應該是混合共治的。

  對軟法的跨學科研究

  羅豪才教授強調,軟法問題是一個真實的社會存在,是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全面揭示軟法的結構,展示軟法的性質與作用,必須對軟法進行多方面、多視角的研究,單單從法學角度來研究恐怕很不夠,應當進行跨學科研究。公共治理是軟法研究的切入點,政治學、公共行政學等學科和軟法都存在著很大的關聯性,深入探究,還會發(fā)現軟法規(guī)范的形成和實施與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等都有密切聯系?傮w來講,軟法在理論上還需要全面梳理,在實踐上還需要全面規(guī)制,在科研上還需要多方合作。

  姜明安教授簡要地介紹了北京大學軟法研究中心自成立以來的主要工作。他指出,軟法在各個領域的發(fā)展都非?,例如國際法領域、環(huán)境治理領域等等。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的很多問題不是單單靠強制,更要是通過協商、互助來解決,整個法律模式已經變了。選舉領域從原來的人民選舉產生代表機關,進而產生政府,到現在的形成討論、公推,已經逐漸形成軟法的機制和模式。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也在大量運用軟法,在調解領域尤為突出。目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高達百分之六七十是運用調解結案的。調解的時候,并不是完全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例如美國的辯訴交易等就是典型的軟規(guī)則。在行政裁量領域,實際上大量運用的是法律基本原則、基本精神、公序良俗等,這些都與軟法密切相關。

  燕繼榮教授認為,軟法概念的提出對于理解法治建設非常有幫助,法治不僅僅是強調立法、司法,強調正式的法律文件,還應關注民間自治和自主規(guī)范,這是一種客觀存在,不能忽視。軟法概念與政治學中的協商政治、多元治理和社會資本的投資等具有密切關系。在關注軟法本身的同時,政治學還關注現實中有的法律該硬不硬,該軟不軟的問題。比如涉及政府、當權者的約束性法律往往軟化,涉及民間管理、自治的法律往往硬化。更要關心哪些法律該硬,要讓其硬起來,那些該軟,要讓其軟下去,而且要區(qū)別二者協調機制的差異性。他認為,研究軟法的人應該給政府強調軟法和硬法應有明確的界限,提倡軟法并不是想讓政府做更多的干預,而且法官也不能將軟法作為判案的根據。

  《軟法亦法》的價值和意義

  王浦劬教授指出,軟法研究的緣起,有兩個來源:一是現實社會政治發(fā)展的轉型和變遷,二是軟法的自身來源———從國際法發(fā)展到國內法。羅豪才、宋功德兩位教授所著的《軟法亦法》一書不是一個簡單的著作,而是一個研究領域的深化,一個新興的帶有原創(chuàng)性的理論體系的建構。其內在邏輯的中心點超越了分析法學司法中心主義的國家本位,實際上是一個公共性問題,即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意志。軟法和硬法相結合的一元多樣混合法模式,與中國的政治模式、治理模式具有吻合性,內在邏輯呈現了辯證法的“一”和“多”的統(tǒng)一性。

  軟法研究本身對應對社會治理、社會的政治和法治觀察視角的變遷和轉移,包括從國家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從單一的國家剛性法向剛性和柔性結合轉變、從單一國家治理向多主體共同治理轉變等。軟法研究具有一些核心性的問題和創(chuàng)新,包括法是什么、軟法是什么、法治是什么等。軟法研究放在公共治理的范式之下,其思想實際上已把法治從原來的狹義范疇擴展到廣義的范疇,已經包含了政治學上所說的德治、禮治和心治等內容。軟法之治,把政治學的協商民主、共識性民主、參與民主、過程民主和治理民主等范疇作為軟法實現的機制性的標志,這一點很重要。當然,軟法研究者還有一些問題需要繼續(xù)解答,例如軟法與其他社會規(guī)范、道德的關系問題等。

  趙成根教授認為,《軟法亦法》一書的價值,絕不在于提出了一個軟法的概念,它是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它里面蘊含的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包括里面的邏輯體系,絲毫不遜于書中所引的一些晦澀的西方經典的憲政法學著作。軟法之治的理論,首先貢獻的是對國家中心主義概念的破除;軟法之治的概念,反映了公共治理模式的重大變革。趙成根教授指出,從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到軟法之治,羅豪才教授一以貫之的治理理念是如何以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則,塑造一個正義的政治社會。在中國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時代,軟法理論為我們提供了解決中國時代問題的一個可供選擇的正確路徑。

  萬鵬飛教授認為,軟法概念的提出,對于我們打破約定俗成的強勢政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黑格爾的《法哲學》中有一句話,人們總以為沒有政府,社會就不行了,其實不是這樣,我們每一個人都有自發(fā)的秩序感,這種秩序感、安定感是我們人性的組成部分。軟法的提出,實際上具有必然性。如果說現在軟法是個理論概念,在今年的諾貝爾經濟學家那,其已經是一個實踐的問題了。我們研究社會建設和社會管理,現在社會問題錯綜復雜,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唯一的一條路徑就是從以政府為中心的管理模式轉向政府和社會合作,甚至是社會自我治理的軌道上來。

  宋功德教授、徐湘林教授、周志忍教授、白彥副教授、宋磊副教授、張允起副教授、包萬超副教授、陳小文博士以及北京大學法學院和政府管理學院的十多名博士研究生都發(fā)表了自己的看法,這不僅對于推動軟法研究的縱深發(fā)展大有裨益,也是軟法研究多學科合作的一種有益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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