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8條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第206條分別規(guī)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薄叭嗣穹ㄔ喊凑諏徟斜O(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币虼,曾經(jīng)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回避。而且根據(jù)有關司法精神,曾經(jīng)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jīng)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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