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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語  
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課程設計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11/8 11:47:00

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課程設計


  隨著中國入世,法律英語作為一門新興的專業(yè)英語將在中國迅速發(fā)展,然而,傳統(tǒng)的通用英語教學不能滿足培養(yǎng)涉外法律專業(yè)人才的需求。本文想通過對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及其課程設計中應注意的若干問題的表述,談談對法律英語教學的一些膚淺的看法。

  關鍵詞]
法律英語 概念 語言特點 課程設計

  一、法律英語的概念
法律英語(Legal English),在英語國家中被稱為Legal Language或Language of theLaw,即法律語言,在英語中指表述法律科學概念以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1]從此概念可以看出,法律英語所使用的語言不僅是英語本身,還包括其它語種,如法語、拉丁文等。

  二、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

  法律英語作為專業(yè)英語(ESP)的分支學科之一,具有ESP的一般特點:1 課程設置是為滿足學習者的特定需要;2 采用所服務的專業(yè)學科的教學研究方法和活動組織方式;3 學習重點在于與該專業(yè)相適應的語言(語法、詞匯、語域)、技巧、語篇以及體裁;[2]4 材料的真實性,即材料來于立法文件、司法文件以及法學家的論著。

  法律英語是法律科學與英語語言學間交叉學科研究的結晶,因此其研究應從兩個視角進行探析。一方面,按照法律的觀點、方法以及法律規(guī)范、法律文書的特殊需要來研究英語在法學理論及實踐中的運用;另一方面,運用語言學,尤其是應用語言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研究法律科學和法律實踐的英語語言特點。法律英語具有以下語言特點:

  詞匯特點

  一、準確用詞與模糊語言的同時出現(xiàn) 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常把準確性與模糊性這一矛盾納入同一法律規(guī)范。
根據(jù)嚴格解釋原則,在適用法律時,書面文字是法官解釋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據(jù),因此法律語言用詞造句必須十分準確。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中很少使用描繪性形容詞,而且對表示時間、范圍、程度等副詞使用極為嚴格,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歧義。同時,為了追求語意確切、論證周詳,法律語言中常使用同義、近義詞,如《香港刑法摘要》(Digest of Hong Kong Criminal Law)第八章關于“參加暴動并阻礙船舶、飛機、或者鐵路列車罪”中規(guī)定“It is an offence for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 riot to unlawfully and with force (a)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or attempt to prevent, hinder, or obstruct, the loading or unloading, or the movement of ; or (b)board, or attempt to board with intent to do so ; any motor vehicle ,tramcar ,aircraft ,train or vessel . [3]然而在現(xiàn)實中,有許多案子是由于對法律文字的理解不一造成的,這就有賴于法官在具體案件中對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如:某一民間貸款協(xié)議中寫道“I will pay back in a year”,雙方當事人對“in”產(chǎn)生不同理解,一方認為是“within”之意(在------之內),另一方則認為是“after”之意(在------之后)。
法律語言的模糊性,是指某些法律條文或法律表述在語義上不能確指,一般用于涉及法律事實的性質、范圍、程度、數(shù)量無法明確的情況。[4]法律模糊語言包括(1)模糊附加詞 即附加在意義明確的表達形式之前、可使本來意義精確的概念變模糊的詞語,如about ,or so(2)模糊詞語,即有些詞及其表達形式本身就是模糊的,如reasonable ,good(3)模糊蘊涵 有的詞概念清晰卻含有模糊意義,如night [英國法律中為了區(qū)分夜盜罪(burglary)與為搶劫而侵入住宅罪(house-breaking),立法上采用了“night”一詞,然后將其解釋為“日落后一小時至日出前一小時”;然而各地所處時區(qū)不一樣,實際中還是難以把握 。][5]具體地講,法律界人士在下例情況下常用模糊語言:
1體現(xiàn)法律條文的預見性及適用性
《香港合約法綱要》(Digest of Hong Kong Contract Law)中規(guī)定:要約在要約人規(guī)定的期限內有效。如果要約人沒有規(guī)定期限的,要約在合理的期限內有效。合理的期限(a reasonable time)在此是一個事實問題,受要約規(guī)定的條件影響。英國上訴法院曾裁定:在能夠合理地推定受要約人已經(jīng)拒絕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澳大利亞高等法院曾裁定:在可以推定要約人已經(jīng)撤回要約之際合理期限即告結束。[6]
2體現(xiàn)禮貌原則
在法庭辯論中的控辯雙方律師或合議庭中的法官出于對他人的尊重及體現(xiàn)自身的修養(yǎng),常使用委婉語或非直接用語以表述自己的不同意見。如:my lord ,I take the strongest possible objection to the course proposed by my learned friend.[7]在此,strongest /opposition表達了不同意見,而possible/learned/friend顯示了對他人的尊重。
3自我保護
在諸多合同關于數(shù)量、性質、時間的條款中,模糊詞常被使用,主要是為了日后產(chǎn)生糾紛時能有效地保護自己。如一房地產(chǎn)商在其格式合同中寫道:The greenery coverage will be between 25%~35%。在此,房地產(chǎn)商就有較大的余地來確定綠地覆蓋面積。
4故意隱瞞信息
當一項交易涉及國家機密、商業(yè)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時其書面文字就可能含有模糊詞。此外,一些虛假的商業(yè)廣告也常用模糊語言。
二、冗詞的大量使用
盡管非法律界人士呼吁法律語言的大眾化,但“法言法語”有其根深蒂固的歷史淵源。

  法律界人士認為外來詞、古英語及專門術語的使用可使法律語言顯得高貴、莊重。

  1 外來詞的借用
拉丁文及法語在法律語言中的大量出現(xiàn),這與英國歷史上把語言作為階級劃分和階級統(tǒng)治的重要手段有密切關系。在英國,拉丁文被視為個人深造的基礎;而法語更被視為西歐上層社會的語言。英國、美國甚至中國(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都出版了關于這方面的詞典。法律語言中的拉丁文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致罪行為)ad diem(在指定日期)statu quo(現(xiàn)狀)infra annos nubiles(未到結婚年齡)naturalis possesio(自然占有)等。此外,也有許多法語出現(xiàn)在法律英語中,如:loi fondamentale(根本法)questionnaire(調查表)saisie(查封、扣押)voir dire(預先審查)writ de mesne(中間令狀)等。[8]

 。补庞⒄Z及中古英語的使用
  古英語及中古英語詞匯在現(xiàn)代英語中所剩不多,但在法律英語中卻常有出現(xiàn),:如:therein(在其中)thereinafter(在下文中)thereof(其)thereto(附隨)herewith(與此一道)whereas(鑒于)thence(從那里)aforesaid (上述的)等。為了顯示本行業(yè)的特殊性,法律界人士對其有特殊的情結。[9]
3法律專門術語及行話的使用
狹義上的法律術語指僅出現(xiàn)在或大多數(shù)情況下出現(xiàn)在法律文件中的法律科學的特有術語,此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在法律文體中的數(shù)量不多,如:garnishee---第三債務人(指代被告保管財產(chǎn)并接到法院扣押令于訴訟未決期間不得處分所代管財產(chǎn)者)imputed negligence---轉嫁的過失責任(指可向與行為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或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追究責任的過失);而廣義的法律術語包括在法律文體中被賦予特定法律意義的常用詞語,如:action(行動~訴訟)party(黨/晚會~當事人)。此外,還有大量行話,如:on the bench (擔任法官職務)take silk(擔任王室法律顧問)。對于法律英語的初學者而言,在理解法律術語及行話時切忌望文生義。
在理解法律語言中的同義和近義術語時,應予以特別注意;鑒于法律用語的準確性要求,它們彼此一般情況下不能替換,如:solicitor---初級律師(在英國指為當事人所聘請的一般辯護律師,承辦案件起訴和辯護等事物性工作)與barrister---出庭律師(在英國指有資格出席高等法院的律師),summon ---普通傳喚(以傳票傳當事人、證人出庭)與subpoena---拘傳(強制到庭的或附有罰金的傳票),complaint(民事起訴狀或刑事自訴狀)與indictment(公訴起訴狀)等。[10]
句法特點
與科技英語、商務英語相比較而言,法律英語中的句子結構就其長度和使用從句的連續(xù)性要復雜得多。法律英語中的長句主要指多重復合句,除主謂結構外,還有許多修飾成分,如從句、短語等,其主從關系有各種連接詞貫通以表示邏輯關系,句子結構嚴謹,如:A negotiating party can expressly stop a statement from becoming an offer,for example by stating that it can not be accepted by the other party or is not intended to be legally binding or by stating that a contract will only come into existence when the maker of that statement signifies assent。(在協(xié)商過程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明確表示某項聲明并非要約。例如,一方當事人可以明確指出對方不得就該聲明作出承諾,或明確指出其無意使該聲明具有法律約束力,或明確指出只有在其表示同意時合約才告成立。)在理解此種句子時,可以通過調整句子中心、結構、長度以及必要的詞匯增減來實現(xiàn)。特別是在理解法律條文時,應清楚其主要由假設與法律適用兩部分組成。
此外,相對于普通英語而言,法律英語中有大量的被動句型,這主要是為了突出其正式性。
語言變體(varieties of language)特點[11]
法律英語具有英語的社會方言(social dialect)的特點。社會方言的形成取決于使用者的社會屬性。法學家、律師、法官為了突出本行業(yè)的優(yōu)越性,顯示自身才華,常使用與眾不同的表達方式,即所謂的“正式用語”。如:一般人說“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deliberate”、“think”、“start”,而在法律語言中則用“civil death”、“aforethought”、“hold”、“commence”。此外,法律英語的文體采用應用文體中的公文文體,其特點是用詞明晰準確,篇章句法結構嚴謹,文章形式規(guī)范化。當然,立法機關及不同性質的執(zhí)法、行政機關所使用的語言各有特點;不同法域采用的語體也有所差異,如民事立法多為授權性法律規(guī)范,而刑事立法多為禁止性法律規(guī)范或制裁性規(guī)范。

  法律英語還具有英語的地域方言(regional dialect)的特點。因為法律英語主要反映的是英語國家同時也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 system)國家的法律文化,所以在作為大陸法系的中國,學習法律英語時應對普通法系與大陸法系/羅馬法系(civil law system)基本法律框架、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及其差異有大致了解。同時在理解和翻譯時,不能使用形同神不同的中國法律術語簡單地加以替換,必要時還得自創(chuàng)術語。如:法律英語中的juror(陪審員)與中國的陪審員(judicial assessor)[12]就具有不同的含義,“parole evidence rule”則譯為“排除外在證據(jù)原則”,“quiet possession”為“不受干擾的占有權”。當然,不同英語國家的法律英語反映的是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同一國家的不同地區(qū)(如美國的各州、英國的各地方政府)之間也存在著法律制度、文化差異。如:“table a motion”在英國為“提出動議以供討論”,在美國則為“將動議擱置,留日后討論”;“court of common pleas”為(英)高等民事法庭、(美國某些州的)中級刑事及民事法庭。
此外,法律英語的同一術語在不同的法域(legal register)里可能會有不同的含義,所以應根據(jù)上下文(context)理解。如:dominion在民法中指完全所有權,在國際公法中則為主權;estoppel在合同法中是不得反悔,在刑訴中則是禁止翻供。[13]
三、課程設計
 正如其它專業(yè)英語一樣,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教學方法、教材安排等都是由學習者對功能性、實用性英語的要求所決定的,因此本文主張采用以學習者為中心課程設計。

  1適當?shù)膮⑴c者
在選擇法律英語的教學大綱類型、教學法之前,我們應確定適當?shù)膮⑴c者,即學習者與教師。其中學習者的確定具有重要意義,因為法律英語與其說是講解特定目的的材料,還不如說是培訓特定的人群。法律英語作為專業(yè)性和應用性很強的學科,對其參與者有特定要求:

  學習者———英語水平在CET三級以上,法律專業(yè)學生或對法律英語感興趣者
 教師———(1)英語教學(ELT/EST/EFT)教師,且具有法律的概念性知識(conceptual knowledge)[14]或對法律感興趣并能常向法律界認識咨詢者;

  2)法學教師(law don),且經(jīng)過英語教學培訓者
2教學大綱與教學方法
教材大綱、教學法以及教材的選擇都是由學習者的目的,即教學目標決定的。雖然,不同的學習者有不同的學習動機,但總體而言,法律英語的教學目標在于:在法律語境中使用英語,對基本法律知識有所了解,提高在世界范圍內與其他法律專業(yè)人員相互交流、參與涉外法律事務以及了解其他國家法律文化的能力,而不僅限于對某一國家法律的全面的、深入的了解。這一教學目標的重點在于培養(yǎng)學習者的在法律環(huán)境中語言運用能力及交際能力,因此必須采用相適應的比例模式教學大綱(proportional syllabus)[15]和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learner-centred methodology)。
比例模式大綱主要有如下特點:(1)以發(fā)展語言交際能力為目標;(2)在兼顧語法能力、交際能力與篇章能力全面發(fā)展的同時,在不同的階段(語言結構階段、語言交際的不同階段與專業(yè)語言階段)三種能力可以根據(jù)教學目標與學習者的水平進行適當調整;(3)話題、情景、主題、意念等可以被視為課程內容的支持框架,從而使課程具有系統(tǒng)性。當然在設計課程框架時應遵循下述原則:框架應具靈活性;課程框架能適用于不同教學情況;框架中應包括一系列教學單元,并要說明每一教學單元的目的及其所需教學策略。

  因為法律英語是應用型、功能型英語,所以在課堂上不能沿用傳統(tǒng)的教學方法,即教師是教學的中心,教學內容是語法結構與詞匯記憶,課堂活動主要是句型、語法練習。而所謂“以學習者為中心”的教學方法就是要求教師將重心由教學法轉到學習者身上,不能拘泥于某種教學法,因此在課堂活動中應將盡可能少的時間花在語言結構、語法翻譯上,而主要內容應是交談式的、交際型的、以完成特定任務為目的,應鼓勵學習者積極參與課堂活動,建立互動型的課堂氛圍。具體地講,教學的重點應在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分析(語域分析、目的環(huán)境分析、語篇分析和技能與策略分析[16])以及采用法律專業(yè)課堂所用的教學方法,如法律條文的理解、司法實踐操作以及法學著作的研讀等。
 3教材
在法律英語的教材選擇及結構安排上應充分考慮到法律英語是專業(yè)英語以及中國法律體系屬于大陸法系的特點。從文體來講,應包括法律條文、法律著作、法庭審理與辯護、司法文書寫作以及案例分析等;從內容與結構來講,應依次包括法律英語語言特點的分析及法律英語的中英互譯技巧(可以放在教材的序言或附錄中)、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比較[17]、英美律師職業(yè)介紹、英美主要部門法、國際經(jīng)貿(mào)法律以及中國基本法律制度等(這就需要教師尋找甚至自己編寫必要的英語資料,因為專業(yè)英語的特點之一就是不可能有完全適合的現(xiàn)成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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