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年53歲的武女士1980年結婚后屢遭丈夫毆打,結婚20多年后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近日,豐臺法院一審判決準予武女士和丈夫齊先生離婚,并判決齊先生支付武女士精神損失費5000元。 武女士與齊先生于1980登記結婚,婚后生有一子;楹蠖艘蛏瞵嵤庐a生矛盾。齊先生多次在發(fā)生爭執(zhí)后對武女士施以暴力。醫(yī)院還為武女士出具診斷證明書,認定武女士“右大腿后側、左臀部、頸部等處皮下瘀血8塊!焙髞,武女士在一次被打后離家出走,齊先生多次給武女士寫信表示“打人不對”、“再也不會打人”等。但是齊先生仍然不思悔改。武女士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并由齊先生賠償原告精神損失1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武女士與齊先生雖結婚多年,但在婚后不久便因齊先生的家庭暴力造成武女士離家出走。雖齊先生多次口頭、書面表示有悔改之意,但在其后的共同生活中卻并未徹底改變,此為造成夫妻關系不和,致感情破裂。武女士提出離婚的請求予以準許。鑒于齊先生對武女士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給武女士的身體上和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傷害,武女士要求齊先生支付精神損害賠償?shù)恼埱,亦予以支持,具體數(shù)額酌定為5000元。
作者:喬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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